摸10秒無罪?


今天和老娘在看夜間新聞時~看到這一則報導~`
「摸胸10秒判無罪...法院法官認為蔡嫌襲胸10秒相當短暫,僅涉性騷擾防治法..」
看完這則報導時真的非常傻眼!
什麼?被人強摸10秒很短?而且還不足以引起性慾所以不算犯罪?
這法官是以為10秒等於1秒嗎?
而且還一定得引起性慾才算犯罪嗎??
天吶~~~本來以為台灣各種水準程度已經爛到很慘了~~
想不到還有這種程度的法官~~
如果他覺得10秒不算長的話~~那他自己來被人抓10秒看看呀~
看這樣時間算不算很長?
外加還給你亂抓亂捏一把的~~~我就不信你會沒有感覺!!
要不然就叫自己的老婆或女兒來被摸摸看~`看這樣構不構成性騷擾~~
什麼嘛~~`什麼叫10秒太短不算騷擾呀?
只要碰到1秒以上都算懂不懂!?
只要讓當事人覺得身心不舒服也算是好不好?
天吶~~真的是看到就覺得火大耶!!
這種法官是法律學假的嗎??
真的是~~`難怪台灣的社會風氣會爛到爆!
就是有這種天兵的執法人員~~
永遠站在高處往下看~不懂別人的感覺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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摸胸10秒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

彰化縣男子蔡東林前年底在一場內衣特賣會中,伸出「鹹豬手」抓捏一名女客人胸部,他被送法辦,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蔡嫌襲胸10秒相當短暫,僅涉性騷擾防治法,但因當時新法未施行,所以判無罪。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,昨天提起上訴,認為蔡嫌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。

此案是發生在前年11月曼黛瑪蓮公司舉辦內衣特賣會時,當時28歲的蔡東林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,這名女客人說,當時人很多,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,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,後來發現有人故意二、三次從她腋下穿過去,徉裝要拿她胸前的商品。

女客人說,她甚至感到那人還捏她胸部,低頭一看,五根手指摸在她胸部上,她一回頭看到蔡東林,大罵「變態、色狼、不要臉」,並請警衛報警處理。

蔡東林卻稱,他當天是幫大嫂買內衣,是要拿胸罩不小心碰觸到女客人,只有碰觸到3次。

內衣專櫃服務員也證稱,當天她也到注意到蔡東林在賣場遊蕩,到處看女顧客,並沒有購物跡象。

法官認為,選購內衣屬於較私密事,蔡東林說幫大嫂代購內衣,與常情悖離,不足採信。

不過法官認為,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,接觸時間很短,客觀上,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,不構成強制猥褻,只是「意圖性騷擾」,但因前年尚未施行性騷擾防治法,所以判處蔡東林無罪。

檢方昨天上訴指出,蔡東林碰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,又有抓、捏動作,讓人產生受辱感覺,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。

檢方表示,胸部乃女性最私密、最不願受侵犯之處,也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,此舉與一般性騷擾程度有別,已構成強制猥褻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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